全军招聘非现役公勤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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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16:32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2月15日电按照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的部署,解放军2006年将全面启动非现役公勤人员制度,军级以上单位的机关和非作战部队中由士官和义务兵承担的炊事、驾驶等部分公勤岗位,将逐步使用社会聘用人员。 解放军总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按照《军队公勤人员聘用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军级以上单位的机关(不含陆军集团军和海军、空军、第二炮兵,
军队从社会招聘非现役公勤人员,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应聘者可通过军队驻地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军队人员举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军队相关招聘单位将通过驻地职业介绍机构公布招聘岗位、人数、条件等。 军队分流安置职工同等条件优先聘用 解放军总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应聘者文化程度须在中专以上,健康状况良好,首次聘用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具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从事技术岗位的,还须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证书。 另一方面,应聘者须具备为军队建设服务的思想和适应艰苦生活的心理准备,并具有较强的奉献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因此,用人单位将对应聘者进行政治审查,业务部门要对应聘者进行业务考核,应聘者还须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此外,原来在军队从事公勤服务保障工作的退伍义务兵、士官也可参加应聘,但不包括享受国家安置政策的退伍义务兵、士官。城镇籍退伍义务兵、士官应持有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籍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农村籍退伍义务兵、士官应持有村镇《退伍证明书》。参加应聘的军队需要分流安置的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劳动合同两年一签生活待遇合同约定 解放军总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军队公勤人员聘用管理规定》等文件,应聘成为非现役公勤人员的劳动者要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每期不超过2年,期满需继续聘用的,应重新签订合同。合同累计期限满6年的,由军级单位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大军区级单位人事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合同累计期限满8年的,由大军区级单位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总后勤部有关部门备案。 非现役公勤人员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工资、奖金、各种补助、补贴、福利、休假等,由用人单位与非现役公勤人员根据国家、军队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驻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非现役公勤人员依法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