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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新委员建议——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11:02 河北日报

  本报2月16日讯(记者叶娟娟、朱艳冰)“谁见过农民工领工资条呢?哪家用工单位给农民工记正规的考勤呢?别小看这小小的工资条、考勤表,它的背后应该是一套正规完整的工资支付表制度和双向上岗考勤制度。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仲裁中,如果有了这套制度和相应生成的档案资料,农民工就能‘有理说得清’了。”今天,朱立新委员把为农民工争取工资条的提案交到省政协九届四次会议。

  朱立新委员建议,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在用人单位强制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制度。首先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为农民工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让农民工按照工资表上的项目领取工资。工资支付表应当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农民工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内容,除此之外,加班工资金额也要在工资表中明确体现。与工资支付表相对应,用人单位还必须建立与农民工双向的上岗考勤制度,以免可能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用工工资档案制度,以书面形式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对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农民工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的,劳动监察部门应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针对农民工工资发放中的问题,朱立新委员还建议,强制用人单位建立月工资制度,以及谁用工谁支付工资的制度。用人单位至少每月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而且工资标准不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农民工本人,而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承包人等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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