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打出巨额“债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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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15:04 深圳晚报 | |||||||||
离婚官司打出巨额“债务” 律师提醒:当事人应当提防欺骗,注意保存证据 本报记者周江南报道宝安区一对夫妻闹离婚过程中,丈夫突然提出买房买车原是借了姐姐12万元,要妻子共同承担债务,妻子认为丈夫与其姐伪造了这笔债务拒不认账。宝安
李先生与刘小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3年后于1999年底结婚,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因生活琐事时有矛盾,李先生更是指责刘小姐不孝敬公婆。2002年2月的某一天,李先生夜不归家,刘小姐向其领导及姐姐过问,李先生大为恼火,双方发生争吵打架,自此李先生不归家分居达3年。李先生向宝安区法院诉请离婚,同意分割房产及其他财物,但同时也提出曾因为买房买车向姐姐李小姐借款12万多元,要求妻子负担一半。 刘小姐同意离婚,但对这笔突然出现的债务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刘小姐说,李小姐与丈夫是至亲,这笔债务到底存不存在,即使存在,借款是否用来买房买车,丈夫曾起草过两份《离婚协定书》,在第1份离婚协定书中分文未提债务,然而却在10多天后的第二封协定书中突然冒出了12万多元的债务。刘小姐认为,丈夫涉嫌转移、隐匿财产。 宝安区法院认为,李先生称其大部分借款购房的债权人是姐姐李小姐,这么大笔款借款用于正当开支,刘小姐无一有签名,而且李先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笔借款用于购房购车,李先生的说法理由不够充分,不予支持。 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鸿波说,感情没有时很多夫妻反目成仇,钱财成为争夺的主要目标之一,虚构债务也成为一种惯用手段,而且往往债权人都是债务人的至亲或亲密朋友,双方达成协议,共同欺骗另一方配偶。然而,法院判决时,不会只凭片面之词,举债一方必须提供相关的转账、消费证明。对此,另一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最好在平时也注意收集证据、多留个心眼,对家里的大笔资金收入、支出了解详细。另外,如果无法控制对方的借债行为,可以在婚前写下债务归个人负责的约定,经公证生效,这样就万事大吉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