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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园杀人 学校补充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15:48 宁夏日报

  小林、小明(均为化名)系重庆某专修学院渝北校区2003级的学生。在校期间,2人多次与同学小杨(化名)发生纠纷,遂商量报复小杨。2004年春季开学后,2人携凶器翻墙进入学校宿舍,将正在寝室里的小杨砍成重伤。2月13日,渝北区法院判决小林有期徒刑8个月,小明有期徒刑1年。2人共同赔偿小杨医药费等共计10万余元。校方在学生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中存在缺陷和疏漏,应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其金额为3.1万余元。据《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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