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和民航总局发文 民航燃油附加执行期限延长至下月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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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00:37 大连晚报 | |||||||||
继去年8月起恢复对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收取燃油附加以来,国家第二次延长了燃油附加执行期限。 记者17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了解到,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近日下发文件,决定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继续延长,这次延长没有设定具体期限。收取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由于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大幅上涨,拉动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造成航空公司运输成本明显增加。去年8月1日起,国家恢复对国内航线旅客运输收取燃油附加。燃油附加收取标准核定为: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及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 当时这一政策出台时,执行期限暂定为2005年8月1日至12月31日。2005年11月23日,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曾发文,决定将燃油附加执行期限延长至2006年3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