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遇害身亡 受益人亲属法庭索赔十九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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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05:08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楚天金报) (记者 饶纯武 实习生 王琳) 去年2月,一名投保人遇害身亡,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一名受益人被判死缓,另两名受益人尚未成年,孩子的祖母与外祖父母展开了一场监护权争夺战。昨日,武昌区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孩子的祖母为其监护人,同日,保险公司支付了19万多元的理赔金。 去年2月25日,39岁的李艳被害。警方调查发现,其丈夫罗军有作案嫌疑。
罗军归案后坦白:李艳有婚外情并且公开化,令他十分难堪。2月24日,李艳又要出门,他便用布带猛勒其脖子,致其窒息死亡。次日凌晨,他借来一辆面包车抛尸于菜地。 事发后,悲痛的李艳父母,要求法院判处罗军死刑。罗的女儿露露则为父亲辩解,称母亲生活作风不好,希望能够轻判;罗军的163位邻居,也联名写信请求对罗军从轻量刑。去年9月,武汉中院判处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李艳生前购买有意外伤害保险,其受益人指定为罗军及女儿露露和儿子冰冰。罗军失去监护权,16岁的露露和11岁的冰冰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此,露露、冰冰所在的社区,指定其祖母为两人的法定监护人。不料,此举招致露露和冰冰的外祖父母的强烈反对,并诉诸法律。孩子的外祖父母认为,其居住环境、经济来源、健康和受教育等方面,均优于孩子的祖母,并承诺将19万多元的理赔金,全部用于露露和冰冰的支出。 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孩子的外祖父母无相关证据及事实,能证明孩子祖母在履行其监护职责时有怠于履行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且经法庭调查,两孩子愿随其祖母一起生活,社区指定孩子的祖母为监护人并无不当,遂驳回了孩子外祖父母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