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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1号文件倾情百姓就业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延长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06:01 时代商报

  时代商报讯(记者 王术)2月17日,辽宁省劳动保障工作会上,百姓期待已久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终于面世。

  在“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的红色大字下方出现的“辽政发[2006]1号”,表明这是我省今年1号文件,文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在2005年底到期的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长3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省劳
动和社会保障厅表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徐大庆介绍,2005年底,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文件),它是对中发[2002]12号文件的继承和发展。

  36号文件中对原有政策的延伸,主要是12号文件确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主辅分离等项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文件规定,政策审批的截止期暂定到2008年底,这意味着政策有效期将延长到2011年。其中,政策还特别强调“4050”等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三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这意味着这部分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期限最长可到退休年龄。这是在明确总体政策时间延长的基础上,对困难对象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政策进一步延伸,更有利于帮助困难对象实现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期限暂定为三年。

  辽宁省副省长鲁昕介绍说,“我省的1号文件是在贯彻落实国务院36号文件的基础上,更注重增加了具有我省特点的政策内容。”副省长鲁昕表示,国务院36号文件和省政府1号文件的出台,代表着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在我省全面实施。落实这些针对性强、支持和帮扶力度更大的政策措施,能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更多的实惠,必将对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产生积极而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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