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继续延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06:11 今日早报 | |||||||||
继去年8月起恢复对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收取燃油附加以来,国家第二次延长了燃油附加执行期限。 记者17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了解到,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近日下发
去年8月1日起,国家恢复对国内航线旅客运输收取燃油附加。燃油附加收取标准核定为: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及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据新华社 | |||||||||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
|
|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