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要求化肥出厂与零售差价不超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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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06:37 山西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2月17日电 为保护农民利益,今年国家将继续对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等形式管理,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的综合经营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 记者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到,综合经营差率可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间接费用,不包括直接运杂费。对单位价值较低的碳铵等品种,
为增加国内化肥供应,今年国家将继续控制化肥出口。继续暂停对尿素、磷酸二铵等的出口退税;继续对尿素出口征收季节性暂定关税,1至9月按30%税率、10至12月按15%税率计征。 今年国家将适当提高化肥价格市场化程度。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价上浮幅度由10%提高到15%、下浮不限;进口钾肥港口交货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上浮幅度为3%、下浮不限。停止执行对化肥生产用的无烟块煤最高限价临时干预措施。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徐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