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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期待更多透明与人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08:0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畅通的交通依赖科学的道路设计、合理的规则和司机的道德自律。然而,构成城市畅通的以上三个基本元素,并不能自动达到最优化。由于机动车的快速增长,交通堵塞已经成为当前城市管理的巨大难题。在管理部门看来,“狠治机动车违章”,是交通管理的法宝,但这个法宝却时时遭遇司机的戏弄与挑战。北京市交管部门从2月13日至3月20日开展交通秩序整顿,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号牌、遮挡号牌等“涉牌”违法行为将着重进行治理。据介绍,2005年北京市交管局就纠正处罚不按规定安装、遮挡、变造号牌的违法行为已达22万余起。
是司机漠视法规还是管理存在缺陷?法与情之间的尺度究竟如何平衡?

  犯规源于管理不规范?

  有10年驾龄的王先生对记者说:“现在每天在路上都能碰到将车牌遮挡、车号涂改的车辆,由于警力有限,如果说不是超速、超载、闯红灯等特别明显的违法犯规,交警不管,或者说是根本管不过来。”

  路有路规,学车时就知道的道理,司机们为什么要故意犯规遮挡车牌呢?

  王先生认为,问题还是在于目前的交通管理不规范,仅仅靠经济处罚,必然使司机用各种办法来逃避或减轻责任。

  有的司机认为,自己每月非现场处罚款就达1000多元,而遮挡号牌一次才罚200元,和一次超速的罚款额相同,自然会避重就轻,以遮挡号牌来逃避处罚;有些路段限速每小时40公里,由于限速低,稍不留神就超速,干脆遮挡号牌开快车;有的转弯时稍不留神轧了一点实线就被罚,干脆涂改牌号逃避责任。

  对此,一些车主建议,在交通管理上应该重视轻重缓急,对轧点实线等轻微的违章少罚,而对超速、遮挡牌照等行为要重罚。

  更有车主提出,现在行车碰到红绿灯,你稍慢一点,后面就是一片喇叭声。车多、路堵,司机脾气火爆,道路设计、交通疏导都存在问题,加上处罚规矩不合理,让守规矩的人自律,而不守规矩的人任意违规却常能侥幸逃脱处罚,因此,投机取巧、钻空子的人自然多了起来。

  规则应为多数人认可

  交通专家、美国能源基金会的咨询顾问徐康明认为,在大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势必要碰到严重的交通问题,北京的交通问题正处于恶化的起点。在这个重要转折点上,交通管理水平与司机的自律双方互为保障,共同来勾画城市通畅交通的画面。

  2005年底,一篇题为《北京816个摄像头一览》的帖子在国内各大车友论坛上广为转载,该文章声称这816个摄像头涵盖了北京各条环线以及高速公路。该帖子甚至将一些郊区县摄像头的安放位置也公布出来。这些被公布的摄像头按功能分类为超速、闯红灯、出入口、单行等各类监测功能。

  “有车一族”认为,利用这些信息“记下必经路线上的摄像头,这样能少挨点罚。”

  还有的司机认为:如果交管部门正式公布这些数据,从客观上能起到遏制交通违法的作用。有的网友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出版带有摄像头分布位置的地图,这对经常开车的人会有帮助。在专家看来,交通信息就应该向公众公开。北京交通工程学会常务理事关积珍就曾在公开场合提议,交通信息应该像天气信息一样,公开、透明,满足公众拥有的知情权。而国内交通信息资源大多不对外公布,仅限于管理系统内部使用,使信息资源利用率太低,实际上是一种资源浪费。

  测速提示彰显人性管理

  2月14日,二环主路经过左安门桥的隔离带上出现了一个新的交通警示牌,牌子上醒目的大字标识提醒过往司机,前方有摄像头测速,不要出现违章行为。这是北京市交管部门在二环路装上的测速提示牌。据介绍,目前北京市共有摄像头600余个,已经有数十个摄像头提示牌作为试点安装完毕,预计这项措施在不久的将来会面向全市推广。

  这件事让人联想到杜宝良事件。2005年5月,北京市民杜宝良偶然查询得知,自己于2004年7月至2005年5月驾驶小货车运菜时,在每天必经的一个路口被“电子眼”拍下闯禁行105次,罚款总额10500元。杜宝良事件当时引起人们对交管部门执法行为的关注,进而推动了交通管理方式的改进:

  2005年8月1日,北京邮政部门寄出第一批“公安交通管理信息通知书”,包括非现场执法告知、车辆报废告知和满12分通知三类;2005年11月8日,杜宝良行车的路口禁止机动车驶入的交通标志已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指示标牌。与此同时,北京正参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全面修改全市的交通标志、标线。

  可以看出,北京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一系列行动正以积极态度回应社会各界强烈呼吁的交通管理公开化、透明化与人性化。

  ■相关链接

  “电子眼”处罚迟到两年郑州一市民状告交警队

  两年前“电子眼”抓拍到交通违章,两年后交警部门才开具处罚决定。郑州市民刘先生质疑“电子眼”罚单走得慢,状告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三大队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并返还所交纳的罚款200元及“电子眼”拍照成本费50元。2月15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家住郑州市二七区陇海路的刘先生在起诉状中称,2005年12月31日他对车辆进行年检时,被告知2003年5月15日曾在陇海路与兴华街交叉口闯红灯被“电子眼”拍下,需缴纳罚款200元及50元的“电子眼”拍照成本费,否则将不予办理汽车年检手续。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三大队随后向刘先生开具了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

  刘先生纳闷了:两年前的交通违章,怎么会在事隔两年后才告知他呢?刘先生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巡警部门未履行告知义务,又在超过两年的时效期后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已构成了行政程序违法。

  对交巡警部门收取的50元“电子眼”拍照成本费,刘先生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向当事人提供的处罚依据,其产生的相应费用应由行政机关自己承担,不能将此费用转嫁到当事人的头上。(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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