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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只管“生肉”不管“腊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09:21 金羊网-新快报

  《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草案)》昨表决通过,表决稿作三处修改并强调

  新快报讯(记者 廖颖谊 实习生张硕)备受关注的《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在昨日结束的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草案表决稿在三审意见的基础上再
作了一些修改,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对该条例所主管的“生猪产品”的定义中,草案表决稿经修改后界定为“未经加工”的肉、骨等,这意味着条例将不管腊肠一类的产品。

  “贴标志”车可临时停靠市场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前天下午对修改稿进行审议和讨论时,有代表就《条例》新增加的“运输生猪产品的专用车辆必须有专用的明显标志”是否有必要提出疑问,对此,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力解释说,有经营者反映,其所在的肉菜市场门口无处停车卸肉,希望能在条例中给予便利,因此“贴标志”是想为这些车辆提供“方便”。为方便生猪产品及时供应市场,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运输生猪产品的车辆的车厢外应当有生猪产品运输车的明显标示。运载生猪产品的车辆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临时停靠肉菜市场装卸生猪产品,但驾驶人不得离开,装卸生猪产品后,应当立即驶离。”

  放宽非故意售卖劣质肉的处罚

  另一方面,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三审稿规定,由市场开办者承担的不许经营“腐败变质、污秽不洁”、“注水或者注入、涂抹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管理责任,对于肉菜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开办者来说有点苛刻,因为对这两类生猪产品有时不容易识别,市场开办者在进行管理时也容易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因此表决稿的相关“罚则”作了修改,超市或市场允许在市场内卖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者私宰肉的可先“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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