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难辞其咎 患者就诊中死亡 法院判决:要求医院赔偿9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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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10:0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宣城讯广德县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被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存有一定过错的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共计人民币9万元。 2003年9月19日,患者周某(女)因吐血被家人送到广德县某医院治疗,医生在诊断周某为上消化道出血后,作出留院观察的处理结果。9月20日上午7时,该医院医生对周某进行了检查,并开处方给周某输液。当天上午11时许,患者周某突然呕血,出现黑便且量比较
医生在患者周某的病历中记载:建议立即输血治疗。但是病历中并没有对周某查验血、血交叉实验和已给周某输血的记载。9月21日凌晨零时45分,患者周某因为上消化道出血,出现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周某死后,其家属和医院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在没有谈妥的情况下,周某家属一纸诉状将这家医院告上了法庭。 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医院在与患者发生医疗纠纷时,负有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的义务。但是被告方医院提供的证据对此不足以证明,因此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即理应承担患者周某死亡而发生的赔偿责任。 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被告方医院对此判决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宣城市中院委托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有关人员对此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被告方医院对周某入院后处置方面存在医疗过错,医院对患者周某处置的过错医疗行为与周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明确。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均正确无误,遂驳回该医院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郑明博 夏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