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须给农民工办工伤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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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10:40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记者莫瑞宁实习生惠芳)农民工工作期间受伤的医药费和补偿,是长期以来困扰各界的一个社会问题,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必须给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这标志今后农民工兄弟工作更有保障了,再不必为受伤之后无人管而发愁了。 根据该意见,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属于同一地区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在注册地所在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受注册地行政部门委托,生产经营地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但按照注册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该意见,在外省登记注册、在我省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并向所在生产经营地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由注册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证明,其使用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当向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没有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照《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其使用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向生产经营地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当地的规定核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生产经营地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的规定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按规定享受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最多可获得15万元的补偿。而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抚恤金待遇条件的,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