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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办法遭遇实施难 车辆保管合同为何难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11:27 龙虎网

  【龙虎网讯】新“出炉”的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实施了半个多月,“新规”的效果到底如何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车辆管理仍是物管公司的“老大难”问题,新办法中要求“签订保管合同”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频频“卡壳”。

  根据自本月1日开始实施的《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车主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保管机动车的,应当另行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车辆保管合同”。与过去的物管
办法相比,这一新规无疑细化了物管双方的责任,使得车辆管理将有法可依,不过一些物业管理公司却认为这在操作上并不现实,“形同虚设”。

  南京江鸿物业管理公司市场部顾经理告诉记者,前不久江宁某小区发生了一起业主车辆被盗事件,车辆进库时有登记信息,而出库时保安没有要求其登记,结果给了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将车辆“大摇大摆”地开出门。业主遂起诉物管公司要求赔偿,江宁地方法院认定物管公司承担全部责任,须补偿车主10多万元。随后物管公司上诉到市级法院,后者裁定其只应承担部分责任,因为车主缴纳的只是“停车位占有费”,物管公司并没有保管的义务。这一事件在南京物管界引起了较大争议,顾经理介绍说,其实多数物管公司还是愿意与业主签订类似合同以厘清责任的,不过并不是“车辆保管合同”,而是“停车位收费合同”,因为如果要“管理”的话,成本太高、人手不够,“现在连一两百元的停车费都收不上来,怎么谈专门管理啊”。

  爱涛物业一位负责人也表示,一旦签订保管合同将意味着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更大,而收费问题在新办法中并没有明确,如果仍按现有标准的话,物业公司自然入不敷出。记者了解到,目前要求签订车辆保管合同的业主几乎没有,一方面并不了解这一物管新规,另一方面也觉得没有必要,车辆如果丢失可以找保险公司赔偿。业内人士透露,签订车辆保管合同对于一些商业以及营业性场所来说可能有一定的适用性,特别是进门、出门都须刷卡的单位,物管人员管理难度较小。而居住小区人员混杂,几乎没有一家小区物管敢第一个“吃螃蟹”。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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