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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转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12:02 沈阳今报

  ■背景事件

  昨天今报报道,备受争议的互联网转载作品付费问题将有答案,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在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国务院即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此会予以解答。

  网络,以其信息容量大、传播速度快等优势,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截至去年,我国网民数量已经突破1亿。为了吸引网民眼球,大量转载报纸和杂志等媒体的报道就成了很多网站的“免费午餐”。但网站“转了白转”无疑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依照国家版权局这位负责人的话来看,即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正是要解决这个问题,为作者维权。

  但是,笔者高兴了一阵子后,发觉似乎有些盲目乐观了。目前,网络转载的相关法律法规虽不够完善,但并非完全无章可循,无法可依。《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作者没有作出“不可使用”声明的,互联网可以不经过许可使用,同时要支付报酬。尽管如此,网络转了白转的“潜规则”仍然得以大行其道。显然,其症结并不完全在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完善。

  事实上,作者主动维权太难,网站缺乏必要的监督,才是网络大吃“免费午餐”的根源。许多作者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作品被网站肆意转载、修改,甚至张冠李戴,却很少有人站出来为自己讨个公道。不是作者不想维权,只因维权成本太高。想想看,作者费时费力地收集证据,与网站交涉,甚至诉诸公堂,最后拿到手的往往不过区区几十元的稿费。

  由此可见,要想真正解决网站转载而不付费的问题,除了在法律层面加以规定外,关键是让相关法规真正实施起来,使违法网站得到惩罚。作者的维权意识要增强,更期待国家能够成立专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监督网站运行,为作者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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