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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住房维修金 按成本价2%缴存 动用时须经房主同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12:30 黑龙江日报

  本报首席记者 于鸿斌

  从2月15日起,哈尔滨市政府实施了《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自此,哈尔滨有房一族修房子有了资金源,房子有了“养老金”。对于这项关乎百姓切身利益的规定的实施,引起众多读者的关注,希望了解专项资金咋交、咋用、谁来监管。

  建立维修资金制是大势所趋

  当前,哈尔滨市民个人拥有住宅的比例越来越高,住房的维修管理责任也相应由国家或单位承担转移到由居民个人承担。与此同时,居民住房绝大多数属于单元式的“群居型”,住宅之间存在共用部位,单幢楼或小区内有共用设施设备。这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直接关系到相邻住宅、整幢楼、整个小区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及全体房主的共同利益。

  据了解,目前全国所有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以及多数大中城市都普遍建立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我省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鹤岗等城市也建立了维修资金制度。反观哈尔滨,只有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规定提取了维修资金,新建商品住宅尚未归集维修资金。从哈市房产住宅局掌握的情况看,目前已有一部分商品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严重破损,亟待修复、更新或改造。因为缺少资金支持,破损的房屋缩短了使用寿命,危及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利益。

  维修金由房主来缴纳

  《办法》中规定,商品住房首次维修资金分为两个阶段由业主缴存。第一阶段,房屋未出售,建设单位作为缴存主体缴存首次维修资金的一半;第二阶段,购房人购买商品房后,由购房人作为第二阶段缴存主体缴存首次维修资金的另外一半。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应当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存。

  目前,哈市有大量旧有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破损严重,已到维修改造阶段。《办法》规定:“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商品住房,业主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次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银行。本办法实施前业主未缴存维修资金的已购公有住房,业主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改平均成本价的0.5%,连续四年将首次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银行。”按照此标准,商品住房以最普遍的建筑面积90平方米计算,每年缴交450元,四年共1800元;已购公有住房房改平均成本价按照每平方米900元、建筑面积90平方米计算,每年缴交405元,四年共1620元。

  据悉,目前,比较国内其他城市,哈市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相对来说是最低的。

  由房主投票决定是否使用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房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依法属于物业服务费支出的,应当由供水、排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负责管理和承担费用的,以及属于人为损坏的,不得使用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由业主决策后才能使用,也就是说物业管理提出使用方案,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使用。物业企业未经业主同意,是不能使用维修资金的。

  据了解,专项维修金与物业费是“两笔账”。物业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专项维修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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