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附加继续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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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13:36 上海青年报 | |||||||||
据新华社电记者17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了解到,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近日下发文件,决定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继续延长,这次延长没有设定具体期限。收取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去年8月1日起,国家恢复对国内航线旅客运输收取燃油附加。当时这一政策出台时,执行期限暂定为2005年8月1日至12月31日。2005年11月23日,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曾发文,决定将燃油附加执行期限延长至2006年3月31日。
收取标准: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及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