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物权法草案推迟表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9日02:12 海峡都市报

  N据《法律与生活》

  编者按:由于一位北大教授的激烈上书,已于2005年10月得到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正常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并没有按预期程序,出现在12月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审议项目之列,而在17日刚公布的本月25日要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中,仍没有《物权法(草案)》的影子。这意味着,原拟今年3月提交全国人大会
议表决的《物权法(草案)》不会如期提交表决。《物权法(草案)》的被通过,至少又被推迟了一年。

  一封公开信搅黄一部法律

  2005年12月29日,几乎没有人注意到,在10月正常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并没有按预期程序,出现在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审议项目之列,“这就意味着,2006年3月的全国人大会议,它不会被提交表决了”,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更明白地说,草案的被通过,至少又被推迟了一年。”

  转折点出现在哪里,似乎没有人能说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2005年12月7日,在广州召开的,有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以及全国民法学专家约120余人出席的名为“中国物权法疑难问题”的研讨会上,一封某教授的公开信成为与会专家声讨的“众矢之的”。甚至会后,很多专家愤懑地“达成共识”,“《物权法》很有可能让此人搅黄”,因为该公开信声称“《物权法(草案)》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妄图开历史倒车”,且“言词激烈荒谬”。

  “有这回事”,当被记者求证《物权法(草案)》是否被搁置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确定地说,“而且是因为某些非民法专业学者的无理指责”,随后他又补充道,“确切地说,是北京大学宪法法理学的学者。”对于详情,王利明拒绝了记者的采访,理由是,“目前还不方便说”。

  北大法理学教授认为草案违宪

  写这封被民法学界的学者一致认为是“无理指责”的公开信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巩献田。

  2005年8月,巩献田“以一位中共党员、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一个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多年的教授所具有的党性、良心、知识和经验”,在网上发表了长达6000字的公开信,认为《物权法》草案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违宪的产物”。这篇文章的矛头,直指草案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缄口不提。

  “之前,我曾向中央写信反映过我的意见,但没有回应”,“不得已”,巩献田选择将意见在网上公开发布。

  近一个月后的9月1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一个官员致电巩献田,“说领导要找我谈谈”,之后,巩来到人大,与法工委的数位领导进行了长达“80分钟的谈话”,然后,一位领导又“用20多分钟讲了《物权法》起草的过程”。巩临走时,“一位法工委的官员对我说,你的公开信引起了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强调,“法工委还从没有像这样把一个学者单独请到这里,听取他的意见”。

  9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听取对《物权法(草案)》修改意见的座谈会上提出三点要求:起草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立足于中国实际,决不能照搬照抄西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是公有制,这与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有着本质区别。

  “我知道这是我的意见起作用了。”巩献田对此很高兴。

  之后的10月,《物权法(草案)》正常地进行了人大常委会的第四次审议,却没有再能进入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的议程。

  巩献田认为,在《宪法》和《民法通则》还明确规定着“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情况下,《物权法(草案)》反而强调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平等保护,实质是在“鼓吹私有制”。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讲平等,就是要乞丐的要饭棍和少数人的汽车、机器平等保护,要把普通居民的住房、危旧房和那些高级别墅一样保护,这样形成的,不是劳动的平等,而是资本的平等,这与资本主义社会没有什么区别。

  民法学者认为违宪说是无稽之谈

  北京大学民商法教授尹田(物权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教授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爽快”地接受了记者的采访。12月7日的研讨会,他们曾代表与会专家发言,号召大家面对“无理指责”时,更应该团结起来,把《物权法》制订得更好。

  “大家都很气愤”,他们一致表示,“多少年的心血”,并且,“如果《物权法》起草工作因此被搁浅,将会引起整个民法典制订进程的停滞”,因为,紧随《物权法》之后的,是急需制订的《侵权法》、《人格权法》以及民法总则。

  尹田教授说,说《物权法(草案)》是推行私有化,完全是走资本主义道路,这完全是歪曲性的理解。《物权法(草案)》中没有写进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是因为对于国家财产的保护,《宪法》已经做了明确规定,《物权法》没有必要去重复《宪法》的规定,此外,如果把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单独写进《物权法》的话,可能引起误解———我们在国家、集体与公民财产之间划了一个等级,国家财产第一位,集体财产第二位,公民个人财产最末位,保护就不平等了,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使得一些国家机关打着国家、集体利益的招牌,任意地非法地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

  尹教授举例说明说,《刑法》规定盗窃罪,在定罪时,可不可以因为盗窃的是国家或者集体或者私人的财产而有不同的对待呢?当然不行,难道我们可以就此认定,《刑法》违宪吗?

  富人的洋房与乞丐的要饭棍

  巩教授一方认为,财产平等保护就是将富人的汽车洋房与乞丐的要饭棍平等地保护,其实质就是在保护富人的财产,因为要饭棍是不能让穷人富起来的,于是他们认为这会导致贫富分化加剧。

  尹教授则认为,贫富分化不是《物权法》的问题,是社会本身的问题。法律保护有一个引导,就是你有一块钱的能不能向一万块钱发展,能不能向一百万发展?是在鼓励人们通过合法途径致富,鼓励穷人去赚钱,至于怎样帮助穷人去赚钱,那是政府的问题,法律只是确认保护,法律拿不出任何钱来给任何人,不能说你的一百万分出来九十九万给穷人,那是革命,那不是法律,法律就是要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