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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燃油附加收取期限再延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9日02:12 海峡都市报

  N据新华社电

  继去年8月起恢复对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收取燃油附加以来,国家第二次延长了燃油附加执行期限。

  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近日下发文件,决定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继续延长,这次延长
没有设定具体期限。收取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由于国际油价持续大幅上涨,去年8月1日起,国家恢复对国内航线旅客运输收取燃油附加。燃油附加收取标准核定为: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及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

  当时这一政策出台时,执行期限暂定为2005年8月1日至12月31日。2005年11月23日,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决定将燃油附加执行期限延长至200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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