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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购房屡欠月供 法院判令提前还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9日07:41 重庆晨报

  2001年3月,明某与工商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向工商银行借款5.5万元,用于购买涪陵某小区住房一套,贷款期限为180个月,自2001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明某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20日前偿还561.3元,共180期。

  合同约定:如果贷款人连续3个付款期或合同期内累计6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明某立即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事后,明
某连续5期、累计41期未按约履行义务。工商银行要求明某支付借款余额43694.29元及利息。

  涪陵区法院认为,明某在履行部分义务后,已连续5期、累计41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违反了合同约定。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明某归还工商银行剩余借款43694.29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商银行借款利息、罚息至还清之日止。

  重庆律师协会陶建律师:这是一个借贷官司,一般来说只要贷款方不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造成不按时还贷,都应视为违约。且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违约一方应付的责任,因此本案判决公平。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杨野李澜文创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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