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华“8·23”交通肇事者被判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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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9日07:55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据新华社深圳2月18日电 (李南玲 吴欣)深圳市宝安区法院日前对深圳建市以来最大的一起交通事故--深圳龙华“8·23”交通肇事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23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男,24岁,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深圳市龙华锦绣幼儿园司机)驾驶车牌号为粤B58307的中巴客车,沿深圳宝安区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穿拖鞋驾驶制动不合格和轮胎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而导致本次事故,被告人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38名死伤者无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