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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获关键性证据海航拒载得负全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9日09:30 每日新报

  《西部商报》供本报专稿酒泉花季少女小晴截肢事件引起全国众多媒体关注,其代理律师张起淮昨日在酒泉市人民医院取得关键性证据,通过医院证实,小晴根本不是什么担架旅客,完全符合登机的要求,海航拒载得负完全责任。

  昨日中午12时,小晴的代理律师张起淮来到小晴的第一救治医院———酒泉市人民医院进行取证,在一个小时的等待后,徐丽华护士长赶到并配合张律师进行取证,但拒绝媒
体跟进采访,随后小晴出车祸后的主治医生王朝辉接受了律师的取证和记者的旁听。

  王医生说,当时小晴出车祸后小腿是粉碎性断开,家人要求转到兰州军区陆军总院进行治疗,当时他认为小晴的脑部没受到损伤,神志清楚,心脏、肝脏也没受到伤害,没有致命性的损伤,只不过是腿部局部性的伤害。同时医院为了防止在空中出现大出血,对小晴的血管做了医务处理,这样伤口会有血渗出,但不会出现大出血情况。他认为小晴完全可以上飞机。

  王医生说,随后,在小晴家长的要求下,给小晴开了可以登机的证明。买来机票后,医生向医院领导汇报了当时的情况,然后小晴在他和经验丰富的护士长的陪同下于下午5时35分左右赶到嘉峪关机场。

  但嘉峪关机场的工作人员只是简单地看了看就认为小晴伤情严重而拒绝躺在救护车的平车上的小晴登机,家属与机场的工作人员交涉,虽有旁边的医生做证明,工作人员经过请示,机长还是拒绝了小晴登机。不久后飞机起飞。

  主治医生说,做治疗手术有效时间一般是6到8小时,当然在有效时间内到主治医院越早对伤者越有利。

  张律师取证完毕,记者和张律师走到医院楼下,小晴的父亲看到当时送小晴到机场的救护车,随后找来那一天送小晴到机场的救护车司机。据这位司机介绍,当时送小晴进候机室的是车上的一辆平车,小晴登机时,平车还得送还到救护车上,不可能抬进飞机,平车是救护车的一种必备设施,后被媒体和机场的人认为是担架,这是错误的。

  而日前承运人海南航空公司首次致函媒体,书面发布1月15日HU7536航班未承运受伤旅客的情况说明。其核心观点是:因执行该航班的多尼尔328机型不具备承运担架旅客的运输条件,因此海航拒载。

  发函称,三个限制客观上不具备承运能力。1、机型限制。海航执行嘉峪关至兰州的

  HU7536航班机型为多尼尔328型支线喷气客机。根据有关规定,多尼尔328型飞机不能载运担架旅客。

  2、安全限制。海航承运该名旅客,不符合多尼尔328型飞机的安全运行规则。同时,由于该名旅客(小晴)必须平躺于担架上进行输液和吸氧,不能坐立,还需在飞机上布置安放担架的场所,将挤占多尼尔飞机的应急撤离通道空间,不符合多尼尔机型的应急撤离条件,影响到机上其他旅客和航班的运行安全。

  3、客规限制。海航事先并未获知具体病况,只是航班起飞前机场医务人员上飞机向我公司该航班机长简要说明情况,但由于飞行机型不符合承运担架旅客的条件,故无法及时做出承运安排。

  针对海南航空公司日前的首次解释,张起淮律师昨日再次对航空公司的解释进行了驳斥,他说,通过他对医院的取证,证实小晴根本不是什么担架旅客,完全符合登机的要求,小晴由家人背上或抬上飞机后可以在座位上安置,海航拒载得负完全责任。

  记者获悉,张律师今日下午将在嘉峪关机场取证,取完证后将乘机到达兰州。

  应对特殊乘客航空公司应有预案

  酒泉花季少女小晴,在持有航班机票的情况下,因故被海航飞机拒载,造成肢体再植时机延误落下终身残疾的事实,再一次给国内航空公司和《航空法》的应急系统和可操作性提出考验。昨日,记者同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张起淮律师取得联系,并就此事在人文服务及现有法规的可操作性问题上同张起淮律师交换了意见。

  记者:作为航空法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您认为此事是否暴露出现行《航空法》的软肋?这能否从一个侧面说明修改《航空法》有了现实的事实依据?

  张律师:此事直接反映出两个层面的社会问题。一是应该提醒国内各航空公司在服务特殊旅客方面,要完善和适时启动航空公司的应急预案。其出路是应加强各航空公司在应急方面规则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应该针对类似事件和现象,制定出更加全面系统且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未来发展需要的《航空法》。

  <责任编辑: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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