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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辩称合同无效一审未被认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9日09:30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宫伟】被告携带丈夫的有效证件和购房合同到某房屋中介机构卖房,后双方签订了相关合同,但是由于迟迟没有履行合同,中介机构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违约金。被告丈夫以自己是房屋产权人,妻子与原告所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在进行审理后,一审认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代理人,炳盛律师事务所何磊律师在诉状中称,原、被告于2004年10月31日签
订《房屋调入合同》,合同由被告王丽萍(化名)代签,双方约定:总委托价格为59.5万元,被告将商品房合同换成产权证拿到取件单并交于原告后,七日内原告交付定金人民币5000元。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后原告收到被告解除合同的通知。原告认为,被告称没有经过她丈夫同意是与事实不符的,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丈夫的证件。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的承诺,被告王丽萍的丈夫张军(化名)也到产权单位办理了相关手续,证明其已明知。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9750元。

  被告辩称签订合同的时间、内容是对的,但是被告王丽萍与原告所签《房屋调入合同》系无效合同,该诉争房屋产权人系张军,系被告张军与王丽萍夫妻的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夫妻双方同意并共同进行处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否则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的侵犯。本案中,关于诉争房屋的调入合同未经过张军的同意和任何授权,且产权人为张军,故应属无效合同,不应对双方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影响和变更。

  原被告双方分别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虽然没有证据证实王丽萍取得代理权,但是原告基于委托其出售的房屋是二被告的共同财产且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王丽萍向原告提供了其丈夫的证件,原告有理由相信王丽萍有代理权,故其代理行为有效。二被告违约将房屋卖予他人,且二被告系共同共有人,应共同承当违约责任。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不服,已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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