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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东海委员建议: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9日09:41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刘丽普

  省总工会一项对我省三个设区市的七个县、两个区及所属1021个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情况的调查显示,由于种种原因,很大一部分职工的工资并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从工资的数目来看,好像是达到了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减去加班费、其他福利,他们的工资并不能达到最低工资标准。”郭东海委员说。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收入,在剔除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等项目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然而,相当一部分企业把这些项目包括在最低工资以内,掩盖了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事实。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围绕目标的实现,一些企业千方百计攫取职工的超额劳动,榨取最大的剩余价值。在职工最为关注的工资分配问题上,部分企业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分配形式。这些看似高效、科学的分配形式背后,隐藏了许多不合理的因素。这样,由于劳动定额过高,分配形式不合理,使职工收入难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有些企业还把最低工资标准当成挡箭牌,压低或减少职工收入。有些效益较好的企业,有能力支付职工较高的工资收入,但也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为此,郭东海委员建议,应该开展最低工资专项执法检查。建议由省人大或省政府带队,组织劳动、工会、工商、税务、国资委、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全省范围的拉网式的最低工资专项执法检查。执法检查要省、市、县三方联动,对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工时过长、不支付加班工资、压低克扣职工工资等问题较多的行业和企业,逐一检查,不留死角,切实维护职工依法获取报酬的权利,保证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加大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行为的处罚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对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支付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进行严厉的处罚,提高威慑力,决不能让违法企业得到便宜。

  建立工资准备金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的监控力度。建议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准备金制度,在银行设立工资准备金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在发生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时,劳动保障部门可通知银行从专用账户提取给职工。为推动最低工资标准切实落实,政府劳动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按行业分类的计件工资、劳动定额、提成工资的指导标准,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监控。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两年将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使职工能够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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