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错对象工伤未获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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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02:02 现代快报 | |||||||||
老刘2002年就被南京一家建筑公司雇佣,担任建筑工人。去年3月的一天,在施工中,一根钢管从天而降,砸在了老刘的背部,他当即不省人事。 经诊断,老刘脊椎骨骨折,伤情严重。去年底,老刘决定到法院去讨要受伤的赔偿。“谁砸我,我就该找谁赔。”老刘始终抱着这样的念头。于是他将两个工友告上了玄武区法院。因为证据不足,法院最后驳回了老刘的诉讼请求。拿到判决书,老刘眼泪汪汪,这时
法官点评:民工在工地上受伤的情况比较普遍,这应视为工伤事故处理。老刘与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已存在了好几年,在出事故后,应当申请工伤认定,然后起诉建筑公司获得工伤赔偿。遗憾的是,他选择的是侵权之诉。侵权诉讼要求必须有过错方,也就是他人有过错,导致老刘受伤,而此案很难说谁有过错,即使有,很难举证。快报记者马乐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