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夫一针胎儿引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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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02:02 现代快报 | |||||||||
怀孕三个月的孕妇肖红在一次治疗中,被医生使用了对胎儿有影响的药物,导致胎儿最终被引产。肖红认为医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于是把医院告上了法院。 26岁的肖红是河南在宁打工人员,一年前与同在南京打工的吉林籍男子刘洪同居。2005年11月初,肖红发现自己怀孕三个月了,便与男友商量领证结婚,但在做婚前检查时,肖红却被查出患了妇科病,需要立即治疗。
为方便照顾肖红,男友刘洪请来自己姑妈陪肖红一起到南京某二甲医院去治疗,医生告诉刘洪的姑妈和肖红,治疗中使用的(左氧沙星)会对胎儿造成很大影响,让她们商量一下,究竟是用这种药治妇科病,还是换用其他药保住胎儿。结果刘洪的姑妈告诉医生:“这个孩子就不要了,还是先治病吧。”第二天,医生便为肖红注射了左氧沙星药液。 十天后,医生告诉肖红,她肚子里的胎儿必须尽快引产,否则孩子很有可能会是先天痴呆。肖红虽然百般不情愿,但最后仍不得不于2005年12月16日做了引产手术。 术后,肖红多次找医院理论,认为是医生用药不当才导致她的胎儿不得不流产,而院方认为他们有刘洪姑妈作为家属的签字认可,已经尽了告知义务,院方对此不应担责。在多次理论未果的情况下,肖红昨天以医院剥夺了她的知情权为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观点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邓立新律师认为,此案的关键在于医院有没有切实保障病人的知情权,以及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医生在进行诊疗过程中,必须对患者尽到告知义务,而告知的形式可以分为口头告知、书面通知签字认可,以及在病历中写明等几种方式。 本案中,如果医生在用药前对肖红本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肖红仍然选择这种方式进行治疗,医院则不需担责。如果医生仅听从刘洪姑妈的意见,就使用了对胎儿有很大影响的药物,而肖红本人对此并不知情,则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证明刘洪的姑妈未征得肖红的同意就擅作主张,使医生给肖红注射了对胎儿有极大影响的药品,她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快报记者丁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