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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更公积金不能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11:46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宇鑫)市政府日前在首都之窗网上公布了《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并将于3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指出,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社会团体也可为职工办公积金

  《规定》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除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确定的缴存单位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确定的缴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也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明确了5种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这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首次被列入缴存范围。

  单位变更前应为职工缴齐公积金

  按照《规定》要求,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另外,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链家地产”市场人士认为,这一点跟之前实施的政策相比产生了较大的差异。首先,原先的政策中对于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发生的不同事件并没有进行分割,而此次的《规定》进行了明确的分类,把单位合并、分立与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分成两类进行区别对待;其次,原先的政策对于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并没有对未缴、少缴或欠缴的状况进行明确的补缴等相关措施,但在此次的《规定》当中,对上述的这些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补缴措施,特别是对于无力补缴的,也要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责任主体,以便未来相应权利义务的实现。增值收益为低收入家庭“找”房本市的住房公积金多达百亿元,其增值收益部分去哪了?这是百姓关心的问题。《规定》指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以及按照规定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所需资金。与原先政策不同的就是由“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改成了“按照规定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所需资金”,从而使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能够更直接和快速的应用于住房的解困需求,推进了住房保障体系的进程。

  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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