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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黑操场跑步 学生相撞骨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12:41 新闻晚报

  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学生小陈诉同学小蒋及学校的人身赔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小蒋赔偿小陈医疗费、护理等费用5千余元,而学校对小蒋承担的赔偿部分负20%的补充赔偿责任。

  漆黑夜晚跑步相撞

  现年16岁的小陈和小蒋,是上海某中学寄宿制学生。2004年10月13日晚,小陈在晚自习结束后,自行到已经漆黑一片的学校操场上跑步,与同样在跑步的小蒋发生碰撞,致小陈右腿胫骨骨折。同月14日至次月3日,小陈在医院住院治疗,做骨折内固定术,支出住院治疗费8396.90元,后又支出复诊费用970元。事后,为上述费用的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小陈于2005年9月13日将学校和小蒋告上法院。

  小陈称,事发当晚9时许,他在晚自习后到操场上慢跑,被同在跑步的小蒋迎面撞击,致自己的右胫骨骨折。小陈认为因学校操场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也未尽到管理、保护责任,才导致小蒋在漆黑的操场上奔跑中,造成自己受伤。小陈认为学校并无明文规定,晚自习后不能进入操场锻炼,提出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含后续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补课费和精神损失等费用计3.1万余元,还要求小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校规自行入场

  学校辩称,学校操场早就安装了相应的照明设施,但学校明确规定晚自习后学生应在老师的带领下统一返回生活区就寝,不得进入操场,故夜间操场上确无照明。小陈是违反校规,不听门卫的劝阻进入操场,小陈的受伤与学校无关。针对小陈提供的两名同学作证人证词,辩称小陈没有报名参加任何校运会的比赛项目。还向法院提供校规制度、值班门卫、老师和在校学生的证词作印证。

  小蒋则称,自己是为准备参加校运会才在操场进行锻炼,与小陈发生相互碰撞只是意外,二人之间并无主动、被动的区分,双方都是在奔跑状态下发生碰撞,导致的原因在于学校设施和管理存在问题,自己并无过错。

  审理中,法院依据小陈申请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小陈是否构成伤残、伤后营养、休息及护理时限作鉴定因小陈治疗尚未终结而未果,小陈也放弃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

  各半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涉及本案的相关同学证言,都证明了平时全班整队后,同学就不能去操场活动的事实。寄宿制学生晚自习后,不再进入操场活动,是学校日常学生管理的常规。作为该校初三年级的学生应该是明知的。从年龄上讲,小陈和小蒋对夜间在无足够照明条件环境里,根本不具备奔跑活动的条件,且极容易产生碰撞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作为学校负有对寄宿制学生严格管理、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从对夜间操场的管理上看,校方的预防和安全措施显然有所欠缺,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依据侵权损害事实,小陈和小蒋的过错程度,双方各半承担责任,而学校在小蒋赔偿的义务范围内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涉及小陈主张的补课费,缺乏证据佐证,又主张的营养费和精神损失等费用,因他的治疗尚未终结,损害后果还未确定,这些费用暂不作处理,待损害后果确定后一并再主张。作者:□晚报 焦晓虹 通讯员 李鸿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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