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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万吨燃油懵懵懂懂交了给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14:34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中化公司将“珠海石油”告上法庭

  本报讯商业往来要讲诚信,珠海中燃石油有限公司却因信赖“吃了大亏”。记者昨日从广州海事法院获悉,此案一审判决“珠海石油”赔偿近4600万元。

  去年4月29日,原告中化(深圳)实业有限公司进口2万吨燃料油,准备以近5700万
元的价格卖给中国船舶燃料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由被告“珠海石油”负责在码头接卸和仓储这批燃料油。

  去年5月11日,燃料油抵达珠海,承运人当天给原告签发了提货单。随后,作为买方的“燃料公司”授权广东恒润能源有限公司向卖方“中化公司”代为支付其中的3850吨燃料油费用。不料,误会就此产生。被告“珠海石油”错以为,既然是“恒润公司”付款,就说明全部燃油都被出售给了“恒润公司”,于是在没有出示任何单据的情况下,将燃料油全部交付。去年8月24日,原告持提货单向被告提货不成,将其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货物损失近5700万元。

  去年12月14日、15日两天,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没有凭提货单将货物交与他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货物所有权,造成经济损失。减去原告已经收到的款项,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近4600万元。

  案件的关键情节是,被告将巨额燃料油放给“恒润公司”时,收货付款确认函还没有签订。被告为什么会认为原告将全部燃油出售给了“恒润公司”,继而放货?原来,原告是被告的老顾客,双方有着多年的商业合作关系,一直互相信赖。这次货物到港前,被告从原告处得知他们要把货卖给“恒润公司”,加上“恒润公司”也已付款,就没有进一步核实。货到当天,原告人员一直没有出现,“恒润公司”派人到场接卸货物,并支付了仓储费和港口费。根据以前合作的惯常操作,被告就“放心”地把货交给了“恒润公司”。

  日前,被告“珠海石油”已提出上诉。据悉,在广州海事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商家纠纷案中,类似情况占很大比例。(王晓云胡后波)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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