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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质疑户外广告空间资源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14:58 法制周报

  在高速公路旁,高耸的户外广告已成了两侧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但是,这些广告的收益该归谁所有?

  童海啸,宁波海王星装饰园林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王星公司)的总经理,因为公司在奉化的户外广告被收取了"空间资源费",2005年10月,他将奉化市城管局等部门告上了法庭。

  2006年1月10日,这起全国首例由户外广告引出的行政官司在宁波中院二审开庭,这场官司引起了社会各界及媒体的广泛关注。

  每座广告牌年缴8000元

  事情起因于海王星公司建造的户外广告。

  2003年,海王星公司在同三线高速奉化西坞段和江拔线萧王庙段公路两侧,建造一批大型T型户外广告牌。在与农村土地承包户、村委会签订了租地协议,支付了土地租费,并经当地街道办审批同意、工商登记受理以后,该公司按常规去工商局办理审批手续并请规划局备案。但两个部门都说由于市里的要求已将该职能委托给了城管局,要该局批准他们才能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据介绍,海王星公司于2005年初先后动工建造了4座T型广告牌。2005年6月,奉化市城管局要求海王星公司每座广告牌每年缴纳8000元,如不缴即强行拆除。海王星公司被迫缴款。

  强拆户外广告引来连环诉讼

  2005年8月25日,海王星公司又在一大型T型户外广告牌工地施工,奉化市城管局出动10余辆汽车、50余名城管人员来到施工现场,开始强行拆除该公司正在施工的广告牌,并扣押了相关材料。

  据了解,这座被强拆的广告牌,是因为未到城管局缴纳8000元的费用,才被认定为违法广告。

  海王星公司认为,城管局非户外广告制作发布的管理与监督机关,亦非广告牌所建地的产权所有人,依法无权收取相关任何费用。为此,2005年9月,海王星公司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城管局收取的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费3.2万元,并返还收取的款项及利息。

  在向法院递呈第一份诉状的同时,海王星又向法院递交了第二份行政诉状,针对规划局委托城管局"强制执法"的行为将奉化市规划局也告上了法庭。

  2005年9月23日,奉化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法院认为,奉化市城市管理局非行政机关,而是事业性质的事业法人,因此并无行政执法权,被告向原告收取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金的行为是其受奉化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海王星公司的起诉。

  其后,海王星公司立即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该案在二审开庭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专家称收费无法律依据

  知情人透露,是奉化市政府的"11号文件"引发了这场影响空前的民企诉讼。

  该文件规定,对奉化市管理范围内的所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进行有偿出让。有偿出让的部分包括所有属政府产权的公共设施,如广场、桥梁等。同时还包括非政府产权的设施和场地,这其中主要是产权人利用自身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空间位置,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旁路权路产保护区以外依托上述道路的广告设施设置权。

  有人认为,"11号文件"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妥之处,其中最典型的是,将非公共土地或建筑物列为广告设施设置权有偿使用的范围。

  南京大学副教授徐棣枫认为,政府设置这样的行政许可(指户外广告的收费和拍卖)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广告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都没有设定非公共财产权及户外广告空间资源这样的实质性行政许可,一些县(市)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无权设定这样的行政许可。

  宁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肖教授认为,广告经营权与构筑物的所有权密切相关,公共设施如桥梁、人行天桥等,属于政府所有,在这些建筑物上发布广告,由政府拍卖资源或收取出让金,有法可据,但对在非公共资源上设置广告的权利进行拍卖或有偿出让,《广告法》和《拍卖法》都无规定,该广告经营权应属于业主所有。

  看来,这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有偿使用"官司所带来的矛盾以及日后的解决之道,直接关系到我国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及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本报特约记者 李凤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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