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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厦市中心区房地产用地一次不超8公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0:00 东南早报

  泉州、福州、厦门市中心区以及旧城改造区,出让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

  早报讯(记者康云)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昨日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今后全省将严格控制大面积出让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并对各地一次性出让宗地面积做出限定。此举将进一步促进我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构建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对房价的平稳发展也将起到积极
作用。

  各设区市的一次性出让宗地面积具体限定如下:泉州、福州、厦门市城市中心区和旧城改造区为8公顷,城乡结合部和新区为20公顷;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六个设区市中心区和旧城改造区为6公顷,城乡结合部和新区为12公顷;其余县(市)中心区和旧城改造区为4公顷,城乡结合部和新区为8公顷。超过上述限额的应报省政府同意。

  据介绍,对各地出让土地面积的限定,一方面可以杜绝土地的粗放供应行为,防止因大面积出让房地产用地、参与竞价人数少,造成竞争不充分,出让价格偏低,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另一方面,此举还可以防止未经规划及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土地一次性出让面积过大,造成土地开发建设周期过长,出现新的土地闲置和浪费,以及开发商囤积和炒卖土地等现象的发生。

  与此同时,今年我省建设部门将集中力量切实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制止囤积土地行为。省政府明确规定,对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土地,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或依法收回土地权。而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用地将切实得到保障,《通知》规定,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用地应占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量10%左右,继续停止供应别墅类建设所需用地,对高档住房的土地供应要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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