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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污染不报告 主管可撤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1:48 东方早报

  早报驻京记者 殷玉生责任编辑 梁虹

  监察部和环保总局昨日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开始施行。今后,环保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如因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而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或者面对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事件时不作为,都将受到警告、记过乃至降级、撤职等处分。

  未来15年环境污染负荷可能增加4至5倍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表示,未来15年,中国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再翻两番,如果按照现在的资源消耗和污染控制水平,中国环境污染负荷将增加4至5倍。因此针对环境保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监察部和环保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规定,联合制定了《暂行规定》。祝光耀表示,《暂行规定》作为中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它的发布实施,将成为强化环境执法的一个转折点。

  明确领导环保责任

  东方早报驻京记者殷玉生获悉,《暂行规定》共16条,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处分量纪标准及案件移送等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中,不按照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技术和产品,不依法限期整治、取缔严重污染企业,或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失职的,都将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处以降级甚至撤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不依法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延误事故处理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未经环评擅自开工企业负责人将遭处罚

  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于有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等行为之一的企业,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暂行规定》,这些行为具体包括: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被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的;阻止、妨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生产或者经营行为的。

  相关新闻:今年重点培训3000“环保执法官”

  早报讯 据《京华时报》报道,环保总局计划今年内重点培训3000多名现场执法监察人员,以有效落实《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透露,此次培训的重点是政府部门和负有环保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人员、各项环境保护许可证件审批核发人员、排污收费监督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污染事故应急人员以及环保行政处罚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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