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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及时转档被判赔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2:26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邹桂)安先生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自己的档案下落不明,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安先生认为这是其原工作单位未及时转档造成的,遂将原工作单位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该单位赔偿安先生4万元损失。

  1965年,安先生复员后被分配到北京建筑材料经贸集团总公司。1985年1月14日,他向公司申请辞职,并得到批准。2003年,为办理退休手续,安先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户
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寻找自己的档案,但都没有找到,致使他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安先生认为,正是因为原单位没有及时转档,才使他到了退休年龄仍无法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无法领取基本养老金,遂将原单位起诉至法院,索赔21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安先生4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市二中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转移劳动者档案。安先生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均没有找到档案,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安先生的档案转出,就应当赔偿安先生的损失。因此,市二中院终审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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