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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用地 一次性出让限定面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2:32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薛辉

  本报讯 我省将严格控制大面积出让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对各地一次性出让宗地面积做出限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昨日下发的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一
次性出让宗地面积限定如下:泉州、福州、厦门中心区和旧城改造区为8公顷,城乡接合部和新区为20公顷;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六个设区市中心区和旧城改造区为6公顷,城乡接合部和新区为12公顷;其余县(市)中心区和旧城改造区为4公顷,城乡接合部和新区为8公顷。超过上述限额的,应报省政府同意。

  限定出让土地面积,好处有三。一、可防止因用地面积过大,导致参与竞价人数少,造成竞争不充分,出让价格偏低;二、可避免土地开发建设周期过长,出现新的土地闲置和浪费。三、可防止开发商囤积和炒卖土地等现象的发生。

  出让土地不得另作他用

  通知指出,我省将强化房地产开发用地跟踪管理。对政府部门出让的土地,房地产开发部门需严格按照事先规划指标进行建设,不得以普通商品房的名义暗地建设高档住宅或另作他用。

  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出让公告须把各项规划指标、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中,也必须载明上述内容,以保证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的,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不超过宗地出让底价的20%确定。土地出让金分期支付的,应依法在出让合同中载明:出让金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全部付清。

  通知特别强调,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用地,应占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量10%左右,继续停止供应别墅类建设所需用地,对高档住房的土地供应要严格控制。

  房产利润控在合理范围

  通知还指出,各地应积极探索稳定房价的新途径、新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限定房地产销售价格后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来确定房地产项目业主,将房产开发利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防止房地产价格涨幅过大。

  我省将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禁止有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土地竞买。进一步完善地价管理制度,定期更新和公布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建立全省各市、县地价动态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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