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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亩蚬子死亡 民告官连输两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2:32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关永辉

  本报讯 因为政府长期关闭排洪闸,导致长乐市文武砂镇上千亩蚬子缺氧死亡,几十户蚬子养殖户将政府告上法庭。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行政部门关闭排洪闸涉及公共利益,公民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水闸长期关闭

  千亩蚬子血本无归

  蚬子养殖户李振官说,长乐市防汛抗旱部门在2003年6月制定了当地主要排洪闸在法定汛期(4月1日至10月15日)的调蓄排水运行规定:十八孔闸防汛排洪方案为上游最高水位3.8米,最低水位3.37米,应开闸排洪。但防汛抗旱部门并没有这么做,一改平常每天都开闸放水的做法,而是将闸门一关两个月,导致内河水位超警戒水位达4.2米,上千亩水稻一同受淹,基本颗粒无收(本报2003年10月16日A5曾以《十八孔闸两个月未开,千亩水稻遭水浸泡》为题作了报道)。

  李振官说,从2003年8月开始,养殖户就找镇政府、水利局等部门,要求开闸放水,但一直没有结果。闸门被长期关闭是因为闸门下游有一个大的花蛤养殖场,每年8月至次年4月是花蛤的育苗期,此期间必须保证养殖场内的海水浓度,所以十八孔闸被长期关闭。

  但因为当年8~10月间没有开闸放水,致使河水无法流动变成一潭死水,养在河中的上千亩蚬子最终窒息死亡,损失达上千万元,蚬子养殖户将长乐市政府推上被告席,请求判定长乐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没有履行防汛抗旱的法定职责,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一二审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长乐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在防治江河洪水中,有权实行蓄泄兼施。在防汛抗洪中,采取哪些措施才能算真正做好防汛抗洪工作或不违法,显然是法院无权决定的;法院不能对行政机关的一般性职责进行审查,于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随后,原告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日前作出裁决:防汛抗洪职责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对国家与社会承担一般利益的职责,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此涉及公共利益的职责,公民无权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市中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和不予答复的。但养殖户未能证明其曾向长乐市政府提出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证据,所以不符合立案条件。

  法律专家称

  大修《行政诉讼法》

  省委党校教授、行政诉讼法专家顾越利认为,在现有情况下,养殖户很难打得赢这场行政诉讼官司,关键是因为对于公共利益,公民无权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许多法学专家就呼吁应对现有的《行政诉讼法》进行大修,其中包括添加公益诉讼条款:检察机关可以是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文件或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两个月内不起诉的,公民也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行政诉讼。

  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陈志祥律师说,正在起草中的《物权法》一些规定就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其中包括何为公共利益。为了防止行政部门对所谓公共利益的滥用,专家已建议应由司法部门来裁定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则行政部门可能会滥用“公共利益”去损害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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