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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瞒报污染事故可开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3:22 燕赵都市报

  本报北京电(记者程福俊)从现在开始,环保部门或他国家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如因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而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或者面对污染环境及破坏生态的事件时不作为,都将受到警告、记过乃至降级、撤职等处分,瞒报重大污染事故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官员,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昨天上午在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昨日起正式实施。

  监察部副部长、新闻发言人李玉斌说,《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的处分进行了明确规定,详细列举了当前比较突出或者比较普遍、需要严厉惩处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其中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有30余项,涉及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规定有8项。

  根据《暂行规定》,有以下行为的,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将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被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的;阻止、妨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生产或者经营行为的。

  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表示,《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将成为强化环境执法的一个转折点,执行规定要先从大案要案的查处抓起。监察部、环保总局近期将再次通报一批挂牌督办案件,并由两部门直接联合督办。

  据记者从国家环保总局了解,从现在开始,按照《暂行规定》提出的各项要求,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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