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污染不报告主管官员可撤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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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3:24 重庆晚报 | |||||||||
昨天,国家环保总局公布施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 根据该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中,不按照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技术和产品,不依法限期整治、取缔严重污染企业,或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失职的,都将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处以降级甚至撤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
据中新社 网络编辑:翁正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