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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先限定房价再拍卖土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3:28 东南快报

  本报讯自即日起,福州、厦门、泉州城市中心区和旧城改造区,凡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一次性出让宗地面积上限为8公顷,城乡结合部和新区为20公顷。记者昨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的通知》。

  探索以房价定地价拍卖

  《通知》指出,各地应积极探索稳定房价的新途径、新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限定房地产销售价格后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来确定房地产项目业主,将房产开发利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防止房地产价格涨幅过大。

  同时,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用地应占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量10%左右。

  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发布具体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必须把各项规划指标、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中,也必须载明上述内容,以保证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

  要切实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制止囤积土地行为,对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的,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或依法收回土地权。要进一步改善土地市场的调节能力,根据当地土地市场需求状况,适度调节土地供应数量、区位结构及供应时间,保持土地供应相对均衡和稳定,防止土地投放量骤减、骤增,实现土地供需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一次性出让土地设定限额

  《通知》强调,自即日起,凡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一次性出让宗地面积应按以下限额控制:

  福州、厦门、泉州城市中心区和旧城改造区为8公顷,城乡结合部和新区为20公顷;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六个设区市中心区和旧城改造区为6公顷,城乡结合部和新区为12公顷;其余县(市)中心区和旧城改造区为4公顷,城乡结合部和新区为8公顷。超过上述限额的应报省政府同意。

  为确保依法公平竞争,今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的,履约保证金数额可以比照担保法有关定金的规定,按不超过宗地出让底价的20%确定;土地出让金分期支付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出让金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全部付清。

  要遏制土地粗放供应行为。既要防止因大面积出让房地产用地、参与竞价人数少,造成竞争不充分,出让价格偏低,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要防止未经规划及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土地一次性出让面积过大,造成土地开发建设周期过长,出现新的土地闲置和浪费,以及开发商囤积和炒卖土地等现象的发生。

  不得提前颁发土地证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房地产开发用地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受让方严格按照法定和约定的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按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土地用途和建筑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履行开发建设义务。

  在受让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不得提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等手续。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投资开发建设,或实际投资额低于总额25%的,或未全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转让条件的,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此外,对受让方因违反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规则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应当没收履约保证金的,其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建设。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对超出规定的最高面积限额,未经批准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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