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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严重不力者可撤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4:48 舜网-济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2月20日电(记者 顾瑞珍)监察部和环保总局20日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实施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企业的各类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和量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

  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于有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等行为之一的企业,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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