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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再就业又免六项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6:36 辽沈晚报

  ■高校毕业生优惠期限从一年放宽到三年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相应减半各类收费

  

  本报讯 首席记者张健报道 6项收费最新全额减免,16项收费继续全额减免。记者昨日从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在我省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与下岗职工一道,今
年继续同步享受完全一致的收费优惠政策。

  减免政策已由由辽宁省财政厅和物价局联合发文通知省内各地。最新减免的城市占道费等6项收费,均属省级批准设立的费用;根据我省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16项收费今年继续减免。这是我省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采取的举措。

  从2003年起,在我省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即享受到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所规定全部项目。值得注意的是,对高校毕业生最新出台的收费减免,将优惠期限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放宽到3年。

  根据规定,减免有效期从今年起至2008年底。高校毕业生和下岗失业人员,需分别持《毕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到各收费单位核实并备案。全省城镇集体企业离岗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的退伍士兵也可享受收费减免。按照规定,这两类人今年最新列入《再就业优惠证》发证范围。

  另外,这份减免政策规定,我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各类服务型企业、个体和私营企业和运输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相应减半征收各类收费。

  新增减免项目:

  1 卫生部门收取的中医西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2 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就业前培训费;

  3 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

  4 旅游部门收取的导游员资格培训费、导游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

  5 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

  6 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城市私房占地费、城市临时占地费;

  以及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收费优惠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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