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耽误重大污染处理可撤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6:41 华商网-华商晨报

  晨报讯(记者张毅)国家监察部和国家环保局昨日公布施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对污染企业责任人的处罚进行了细致规定,具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等行为的企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

  同时,依法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在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时推诿拖延导致事故扩大,可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辽宁省及沈阳市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在《规定》出台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强化对责任人的处罚,可以降低同类二次污染出现的几率。

  省环境监察局局长孙大松表示,《规定》实施后,查处违规行为不仅是针对违规事实,更牵涉到了责任人,实施处罚后,可以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由于企业负责人面临撤职的最高处罚,企业内的二次排污超标等违规行为出现几率将大幅降低。

  沈阳市环保局监理大队大队长李国宏说,《规定》实施后,环保部门可以联合监察部门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处以最高撤职的惩罚,这从法律上强化了环保部门的查处力度。据悉,沈阳市环保部门已在草拟查处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地方性相关法规,《规定》实施后为沈阳环保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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