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含医疗广告内容须明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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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6:47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国家工商总局上半年将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国家工商总局20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在上半年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凡含有广告内容的广播、电视栏(节)目,要求明示“本栏(节)
不得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通知要求,各地要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作为整治重点,对屡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对设计、制作和代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经营者,要严厉查处,直至清除出广告市场;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媒介单位,要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发布资格,或责令其停业整顿。 各地要依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严厉查处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广告中利用患者或者专家和医生的名义进行证明的行为;广告中夸大疗效,宣传保证治愈,尤其是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的行为,以及利用健康专题节(栏)目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通知还要求,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警示,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医疗广告,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 暂停发布乙肝性病等医疗广告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也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对监测中发现涉嫌虚假违法的医疗广告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理结果应在7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移送一起,处理一起,公布一起,决不姑息纵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向当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申医疗广告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关于暂停发布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医疗广告的规定。对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应于7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综合新华社、中新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