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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污染不报告主管可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6:51 扬子晚报

  北京电综合新华社和北京晨报报道,昨天,国家环保总局公布施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对于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当前环境保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监察部和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暂行规定》,详细列举了当前比较突出或者比较普遍、需要严厉惩处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其中涉
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有30余项,涉及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的规定有8项。

  根据该规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不依法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延误事故处理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根据《暂行规定》,对于有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等行为之一的企业,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表示,《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将成为强化环境执法的一个转折点,执行规定要先从大案要案的查处抓起。监察部、环保总局近期将再次通报一批挂牌督办案件,并由两部门直接联合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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