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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件海域污染上诉案二审维持原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7:41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最近,广西区高级法院对北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的28件海域污染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广西重大海域污染损害赔偿系列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北海海事法院于去年1月受理原告郑基玲等42人诉被告合浦西场永鑫糖业有限公司28件海域渔业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这28件案属于同一类型案(被告相同,案由相同),案涉28家文蛤养殖户,因影响范围广、案涉标的大而倍受社会关注。原告称被告合浦西场永鑫糖
业有限公司的非法排污行为,严重污染了原告养殖场所在的水域,原告方28户养殖场受损害面积共行3653亩,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930多万元。从2005年6月17日至8月22日,经过了六次公开开庭审理。北海海事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28户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481,562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07,958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及其中19件案的原告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广西区高级法院。高院于2005年12月6日对这28件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最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2006年2月15日,被告广西合浦西场永鑫糖业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建设银行北海市分行已主动履行了判决。(苏维琳、邱德平)

  (北海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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