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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考生状告人事部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7:47 潇湘晨报

  刘某相中一家行政单位并报名欲参加公务员考试,但是该单位却以刘某年龄已超过35岁为由不同意其报名。刘某认为广西某人事行政部门以他超龄为由,将他拒在公务员考试的门外于法无据,于是将该部门告上法庭。刘某因此成为广西人事行政官司第一人。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刘某败诉。

  报考公务员遭拒

  2004年下半年,广西公务员录用考试开始报名,刘某看到他中意的一家行政单位也在招兵买马,便觉得机会来了。然而,当刘某向该单位递交报名材料时,却被该单位以其年龄已超过35岁为由委婉拒绝了。

  刘某觉得自已年龄虽然有点偏大,但他完全能胜任该单位的工作。于是,刘某又到广西某人事行政部门“理论”。最后,刘某还是因为年龄超过35岁而被拒在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门外。

  刘某不服,便将广西某人事行政部门告上法院。

  一审原告败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广西某人事行政部门作为省级人事主管部门,负有本行政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管理的行政管理职责,并享有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的法定职权。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及《2004年下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简章》中都规定,报考公务员的年龄为35岁以下。刘某报考时已超龄,广西某人事行政部门作出不同意刘某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有据。

  一审败诉后,刘某又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务院人事部门,其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是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的授权制定的,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依据。该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报考公务员为35岁以下的年龄条件。

  广西某人事行政部门根据该条规定,相应规定2004年广西全区国家公务员的报考年龄条件为35岁以下,合法有据。因刘某已经超过报考公务员的年龄条件,该部门对其作出不准予报考的决定是合法的。

  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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