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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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8:15 法制日报 | |||||||||
本网北京2月20日讯 记者杜海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通知要求暂停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以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医疗广告的发布。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的空中门诊、电视门诊等专题性栏目符合医疗广告特征的将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规范。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禁止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发布含有义诊内容的广告,必须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手续;广播电台、电视台中的空中门诊、电视门诊等专题性栏目符合医疗广告特征的,应当按通知规定予以规范。 同时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