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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七类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9:03 沈阳晚报

  除国家限制行业外,从2006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凡招用下

  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和符合有关要求的企业,也将会享受到减免收费优惠

  本报讯(记者高薇实习生孙晓彩)2月20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辽宁省今年将新减免7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下岗失业人员有优惠

  据介绍,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将免交有关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具体项目包括:一、卫生部门收取的中医西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二、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就业前培训费;三、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四、旅游部门收取的导游员资格培训费、导游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五、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六、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城市私房占地费、城市临时占地费;七、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招收下岗职工企业有“甜头”据悉,除国家限制行业外,从2006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凡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和符合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会享受到减免收费优惠。

  各类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内减半征收因办理抵押、担保等银行贷款手续而发生的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和机动车辆抵押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公证、评估等服务性费用。

  对个体和私营企业新增岗位,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内减半缴纳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和私营企业会费。

  对运输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内减半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费。不得出租转让优惠证

  同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出,对于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各级政府要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而对于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的现象,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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