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个环境问责制度出台要求追究领导人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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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9:39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 刘世昕)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或在报告中弄虚作假的领导干部今后将被环境问责制度管住。 今天,监察部和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首次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企业的各类环境保护违反行为和量纪标准作出了规定。
不久前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已提出,我国要建立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环境执法的问题,对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2005年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对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也作出过部署。 监察部副部长、新闻发言人李玉赋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近几年监察机关开展环保执法监察的情况看,目前我国环境形势不容乐观,除了环保投入不足、历史欠账较多外,一些领导干部的不作为是一个重要因素。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缺乏正确的政绩观,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甚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发展,不仅不履行辖区内环境保护应负的责任,而且还出台一些“土政策”,限制阻挠环境执法。一些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环境意识淡薄,不能严格依照环保法规办事,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的现象时有发生;另外,不配套环境保护设施,不正常使用治理设施的现象屡屡在一些大企业、上市企业发生。 李玉赋认为,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存在重经济处罚,轻纪律追究的问题,已有的规定可操作性差,因此,制定一部专门对环境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分的规章势在必行。 李玉赋说,《暂行规定》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处分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行为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法定条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环境审批、许可、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拖延、推诿,致使事故扩大或延误事故处理的等。 监察部认为,这些规定明显加大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环保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加重了他们在环保中的责任。 李玉赋介绍说,《暂行规定》重在遏制当前各种环保违法违纪行为频繁发生的势头,但同时还要从源头上预防环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比如,针对突出的或群众反映集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增设了部分纪律规范,规定“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都要追究纪律责任。 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今天透露,近期环保总局将与监察部联合查处一批环保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并通过媒体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