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重大污染事故直接主管可被撤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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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9:40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综合新华社、《北京晨报》消息监察部和环保总局昨日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实施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该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企业的各类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和量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共16条,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处分量
根据《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中,不按照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技术和产品,不依法限期整治、取缔严重污染企业,或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失职的,都将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处以降级甚至撤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不依法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延误事故处理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根据《暂行规定》,对于有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等行为之一的企业,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