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须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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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9:40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张琦实习生李静)我省水资源管理今年出台新规定,要求扩大饮用水源监测范围,县以上的城市供水水源都必须进行水质监测,同时,建立入河排污口审批制度。 记者日前从全省水资源工作会议获悉,省水利厅要求,今年县以上的城市供水水源都必须进行水质监测,各建制市供水水源的水质监测数据要纳入全省的水质旬报,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渭河等主要河流、重点城市行政断面和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体系,加强水
我省今年将制定出台《陕西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立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许可证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审批,以及对已有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同时,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有的排污口要限期拆除。 另外,将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把取用水户的计划用水、水质监测、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三同时”制度、排污口的论证和审批一并纳入管理,尤其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必须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否则水利部门将不予审批立项。 | |||||||||